什么是遗嘱?如何立遗嘱?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遗嘱,怎样立遗嘱武汉离婚律师整理的相关知识
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处理其全部财产和其他事务的法律行为,在他死后生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经公证的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经书写、签名并标明年、月、日,没有违法内容的,该遗嘱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会证明年、月、日,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署的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合法有效。
4.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在内容和见证上都是合法有效的。
5.立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和遗嘱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证人。
7.遗嘱中剥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内容无效。
8.有数份遗嘱,但内容不一致的,最后一份遗嘱有效。
9.不得撤销或变更自写、代写、录音和口头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
11.受到威胁或者欺骗而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绝大多数遗嘱处理的是财产,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其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表达处理财产的意思,应先声明:“本人立此遗嘱,并按以下方式处理本人所有的财产:”
(2)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和位置,留给谁,写明继承了哪一份财产,也可以写明根据哪一份财产。
(3)遗嘱人的请求和遗嘱函的处分。
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应当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由于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书写不一定限于上述格式,但必须有效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交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写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签名,写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委托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理人,由遗嘱人、代理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写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经公证的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无见证能力人;
(二)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访问武汉离婚律师网进行律师咨询。
因创作需要,个别图片引用自网络,若有侵权,版权个人或单位不想本网发布,可联系作者或本站,我们将立即将其撤除
原创文章,作者:04law,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04law.com/04law/1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