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声明签署后,如果因申请人(继承人愿意继承)或其他关联方(继承人放弃继承)原因导致继承公证无法继续和终止或公证被取消,如何确定关联方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声明
书的效力认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7-51条对放弃继承有明确的解释,其中第47条有如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以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我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八条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问题的解释是:“公证机关未出具公证书,其他继承人书面同意撤回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机关可以承认。悔改;其他继承人如有异议或已出具公证书的,建议其请求人民法院就相关民事纠纷作出裁定。”《意见》第5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期间,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行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后悔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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