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的舅舅,田某,出生时有两个女人,都在外地工作,但田某年老体弱,不能工作,不能一个人生活。因此,2003年他与王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生前由王某赡养,死后由王某安葬,其四套房屋归王某所有,乡镇证明。2006年初,田因病去世。王埋了田以后,就想按约定把房子收了。然而,田的两个女儿拿出一份写在田死前的遗嘱,拒绝把房子给王。经过几次不成功的讨论,王和田的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这个案子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如果有几份遗嘱相互冲
突,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的遗嘱为准,房子将授予某个阿贝尔塔马塔的两个女儿。
第二种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留支持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应根据遗赠和赡养协议判给王。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在性质和效力上是不同的。根据《民法典》,遗嘱可以否认合法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都存在的,只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只能按遗嘱继承办理,有剩余财产的,可以进行法定继承。就本案而言,无疑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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