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以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经发包人催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的;
(三)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拒不修复的;
(四)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承包的建设工程。
二、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且承包人要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
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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