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人物关系:
原告:徐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徐某

被告朱某某为原告的儿媳
被告徐某为原告的儿子
案件时间表:

简要概括:
婚前,父母出全款购买车辆,将车登记在未来的儿媳名下。
婚后,二手车置换,将婚前的车置换为马自达一辆,并有贷款。
贷款先是由儿子、儿媳还款;之后由父亲将钱转入儿媳账户下。
争议焦点
原告父亲徐某某认为:
自己是借名买车,因车辆挂牌需要暂住证,自己和儿子当时都没有暂住证,只有被告朱某某符合挂青岛牌照的条件。原来‘翼虎’车与置换的‘马自达’车辆的所有费用都是由自己出资的。
被告儿子徐某认为:
马自达’车辆是父亲的。车辆置换的政策必须是用原来车主的名字,所以登记在被告朱某某名下。但车辆一直都是由父亲保养、使用、贷款也由父亲偿还。
被告儿媳朱某某认为:
‘马自达’车辆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与徐某共同还贷12个月,之后才由公公徐某某还贷。车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公对车辆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是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物权的设立和转移会涉及第三人利益,据此,公示就尤为必要。
一般动产的公示方法为占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实行登记制度,该登记即为一种公示方法,但机动车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交付仍然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机动车登记并非确定物权归属的依据,而是作为一种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正当性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就是基于上述考量。
简而言之,机动车的所有权归属应当由主张所有权的一方举证;虽然进行了机动车登记,但不妨碍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的车主分离。
本案中,以下事实足以认定诉争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本案原告:原告主张所有权的长安“马自达”牌车系由福特“翼虎”牌车置换而来,而福特“翼虎”牌车是原告徐某某及其妻全款购买,时间在两被告结婚登记之前;福特“翼虎”车的车辆保险费用系原告徐某某及其妻交纳;车辆置换手续均非被告朱某某办理;被告徐某自认其向被告朱某某转账支付的长安“马自达”车的车辆贷款款项来源于原告;自2019年1月起,车辆贷款由原告徐某某支付。被告朱某某称诉争车辆系原告赠与两被告,对此被告朱某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需要说明的是,如被告朱某某认为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偿还的车贷来源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存款,则其享有债权,可持据另行主张。综上所述,诉争车辆虽然登记在被告朱某某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系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总结:一审法院认为父亲是借名买车,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人为父亲。儿媳若主张是赠与,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宣判后,儿媳朱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上诉人:朱某某;
被上诉人:徐某某;
被上诉人:徐某)
二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徐某某在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婚后将置换后的涉案车辆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由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偿还车辆贷款,被上诉人徐某某对涉案车辆的处分行为应视为对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的赠与。
被上诉人徐某主张其偿还车贷款项来源于被上诉人徐某某每月给付现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车辆归被上诉人徐某某所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总结:二审法院认为登记在儿媳名下,视为对儿子、儿媳的赠与)
XUEYAN LVSHI SHUO
律师说

借名买车风险大。
即便是家人之间是借名还是赠与,也应提前书面约定好,避免将来惹争议。
作为父母一方,如果是借名买车,一定要让夫妻双方在借名协议上都签字。(当然,家人之间也不建议借名,理由同下一条建议)
朋友之间,不建议借名买车,即便签订协议,也会因违反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规定,导致“车户分离”,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导致借名买车协议无效。
同时借名买车也会出现因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导致赔偿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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